中新網1月2日電 司法部今日就《法醫類執業分類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共分為六章,58條,對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等多個方面做了規定。
司法部通知指出,實踐中,出現很多針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執業范圍的投訴,主要是質疑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超過司法行政機關許可的執業范圍執業。司法行政機關在處理類似投訴時往往缺乏相應的法律和政策依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在執業時,因為沒有明確規定,只能根據自己對《決定》的理解來把握執業范圍,影響了服務訴訟活動和人民群眾的質量。
司法部指出,重新制定執業分類規定,對于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準入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司法鑒定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主要內容方面,《征求意見稿》共分為六章,58條。第一章為總則,介紹了規定制定的目的、依據和涉及的范圍。
第二章為法醫病理鑒定,規定了法醫病理鑒定的定義和主要的執業內容。執業內容涉及11個方面,分別為死亡原因鑒定、器官法醫病理學檢驗與診斷、死亡方式判斷、死亡時間推斷、損傷時間推斷、致傷物推斷與認定、成傷機制分析、書證審查、醫療損害鑒定、尸體影像學檢查和硅藻檢驗。
第三章為法醫臨床鑒定,規定了法醫臨床鑒定的定義和主要的執業內容。執業內容涉及14個方面,分別為人體損傷程度鑒定、人體損傷致殘等級鑒定、賠償相關鑒定、勞動能力鑒定、人體功能評定、性侵犯與性別鑒定、詐傷、詐病、造作傷鑒定、醫療損害鑒定、骨齡鑒定和與人體損傷相關的其他法醫臨床鑒定。
第四章為法醫精神病鑒定,規定了法醫精神病鑒定的定義和主要的執業內容。執業內容涉及9個方面,分別為精神狀態鑒定、刑事類行為能力鑒定、民事類行為能力鑒定、其他類行為能力鑒定、精神損傷類鑒定、醫療損害鑒定、危險性評估、精神障礙醫學鑒定和多道心理生理測試。
第五章為法醫物證鑒定,規定了法醫物證鑒定的定義和主要的執業內容。執業內容涉及9個方面,分別為個體識別、三聯體親子關系鑒定、二聯體親子關系鑒定、親緣關系鑒定、生物檢材種屬和組織來源鑒定、生物檢材來源生物地理溯源、生物檢材來源個體表型推斷、生物檢材來源個體年齡推斷和非人源DNA鑒定。
第六章為法醫毒物鑒定,規定了法醫毒物鑒定的定義和主要的執業內容。執業內容涉及11個方面,分別為氣體毒物鑒定、揮發性毒物鑒定、合成藥毒物鑒定、天然藥毒物鑒定、毒品鑒定、殺蟲劑鑒定、除草劑鑒定、殺鼠劑鑒定、金屬毒物鑒定、水溶性無機毒物鑒定和中毒毒理鑒定。
司法部通知指出,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月9日前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