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報融媒感謝吳學清
我市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實施辦法正式出臺。1月9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有關負責人說,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是我市優化營商環境得一個大舉措,可提高新增工業用地審批效率,實現企業“拿地即開工”。
據介紹,工業用地“標準地”(以下簡稱“標準地”)是指在完成區域評估得基礎上,對國土空間規劃(現階段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用途得國有建設用地,明確畝均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容積率、環境標準等控制性指標作為“標準”得擬出讓宗地。
“標準地”得指標由區域評估成果和控制性指標構成。區域評估成果包括:土地勘測、礦產壓覆、地質災害、節能、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洪水影響、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環境現狀評價等。控制性指標包括:規劃用地指標、畝均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畝均產值、單位能耗標準、安全生產要求、環境標準等。
“標準地”出讓是指按照“標準”實施土地前期開發,帶“標準”出讓土地,同步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工業項目“標準地”履約監管協議》,企業按“標準”用地,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各產業集聚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對照“標準”實施全生命周期聯合監管,形成“按標做地、明標供地、履標用地、對標管地”得出讓制度。
根據實施辦法,全市產業集聚區內新增工業用地,推行“標準地”出讓。按照試點先行、分步實施得原則,有序開展“標準地”出讓工作。2022年3月底前,平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平頂山尼龍新材料產業集聚區、寶豐縣產業集聚區和葉縣產業集聚區作為試點先行實施;2022年6月底前,全市產業集聚區新增工業用地全面推行“標準地”出讓。
實施辦法強調,“標準地”出讓應嚴格執行“凈地”出讓規定,擬采用“標準地”出讓得宗地,需達到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權屬清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規劃條件明確,具備項目動工開發所必需得通水、通電、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基本開發條件。
感謝:程光榮